http://www.xn--90w2e.com/data/upload/202105/20210522101955_753.jpg

企业法讯

The Laster Infoemation

首页 > 企业法讯 > 企业法讯

企业法讯 | 谁才是公司真正的股东,隐名股东如何证明身份?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

11月新法解析来啦!十大亮点与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司法实践中,代持股的现象十分常见,也因此有大量实际出资人通过诉讼要求显名。隐名股东是指为了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通常依据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委托名义股东代其持有股权。

 

image.png

image.png


 

对于股东的认定问题,我国采取了表示主义,以股东名册、登记机关的材料上的记载为准。但这一方式并没有考虑到股东的身份瑕疵的问题,实际出资、认资人与名义股东的不同可能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时带来纠纷。

⊙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的特点,隐名股东即便实际出资,也不能当然地取得股东身份。所谓隐名股东显名化,即为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并否认名义出资人的股东地位。

 

image.png

image.png

 

1. 股东显名的基础条件

⊙ 首先,对于成为公司显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应当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出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其应当是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

⊙ 其次,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确认股东权利的基础。由此可见,要实现实际出资人的显名,应首先满足这两个条件。

2. 实现隐名股东显名化,应当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意味着公司成员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关系,以个人信用为公司信用的基础。承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意味着其他股东要接受成员格局的变化,因此除了是否实际出资是隐名股东能否显名的考量因素外,还应当考虑其他股东的意见。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实际出资人若想浮出水面,应当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此处对于“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理解存有分歧。一种观点是应当经过其他股东的明示同意,另一种观点是既接受明示同意,也接受从其他股东的行为上进行推定。

※  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最高院倾向于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在知晓实际出资人的存在,且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下,未曾提出过异议,即可被认为是承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

这一观点的采用被认为可以维护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同时又不会造成股东“同意权”的滥用。

 

 image.png

image.png

 

1. 半数以上股东可否在默示同意后,明示提出异议?

实务中,半数以上股东通常会对实际出资人的存在保持沉默态度,也因此被认定为默示同意,但在实际出资人要求“浮出水面”后,存在该半数以上股东明示提出异议的情况。《九民纪要》对该情况进行扩张解释,即默示同意也是一种认可的情形。 

这改变了过去法院机械的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情形,若半数以上股东于实际出资人行使权利时未表示明确拒绝,而于争议发生后才主张拒绝,则可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 例如:在(2018)鄂07民终458号一案中,隐名股东一直在公司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可见其他股东知晓其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存在。尽管其他股东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同意该隐名股东显名,法院仍支持实际出资人显名的诉求。法院的观点是不可以简单机械地将股东的同意限定为仅在诉讼中征得其他股东同意,还应以公司经营期间其他股东未明确表示过反对作为认定基础。 

至于半数以上股东于实际出资人行使权利后多长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可被推定为同意,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时可能根据个案进行处理。

 

image.png


2.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处分股权 

在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而处分其股权,如股权转让、质押、投资等,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若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股东处分无效,而第三人主张是善意取得,在证据充足、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善意取得来处理。由于实际出资人难以依据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以依照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合法获得该股权的处分。对于因该行为带来的损失,隐名股东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image.png

image.png

 

尽管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签有代持股协议,隐名股东可能面临无法显名、股权被处分或者被查封等风险;名义股东可能承担因隐名股东未实缴出资被追诉等风险。 

为了尽量防范上述风险,最有保障的途径是签订一份完善的《股权代持协议》。 

不管是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都应当注意明确股权代持的期限、权利范围、禁止性条款、显名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近浏览:

相关产品

相关新闻

TO TOP

深圳龙岗区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深圳法律咨询

关注“海涵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及时获取实时专业的法律资讯信息

以及对外公开培训课程

vivi二维码-03.png

课程报名以及业务咨询

粤ICP备17047365号    Powered by祥云平台    技术支持:华企网络  Copyight    海涵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企业法律服务